電子行業公民聯盟? 行為準則
電子行業公民聯盟 ? (EICC ? ) 行為準則旨在建立各種標準,以確保電子行業供應鏈的工作
環境安全,員工受到尊重并享有尊嚴,且經營活動符合環保和道德要求。
本準則所指電子行業包含為生產電子產品提供設計、營銷、制造或商品和服務的所有組織。
電子行業的任何一家企業都可以自愿采用本準則,并應用到其供應鏈和轉包商中,包括合
同勞工的提供商。
要采用本準則并成為參與者(“參與者”),企業應聲明支持本準則,并主動與本準則提出
的管理體系保持一致。
參與者必須將本準則應用于整個供應鏈。參與者還應至少要求其下一級供應商認同并執行
本準則。
采用本準則的基礎是理解企業的所有活動必須完全遵守其經營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規
則和法規。本準則鼓勵參與者除了遵守法律,更要積極了解國際公認的標準,從而承擔
更多的社會和環境責任并遵守商業道德。與《聯合國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相符,本準則
中的條款來源于幾個主要的國際人權標準,包括國際勞工組織 (ILO)《關于工作中的基本
原則和權利宣言》以及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EICC 承諾在本行為準則的持續制定和執行過程中定期征求利益相關者的意見。
本準則由五個部分組成。A、B、C 部分分別概述了勞工、健康與安全,以及環境的標準。
D 部分補充說明了與商業道德相關的標準;E 部分概述了符合本準則的合宜管理體系所
需具備的要素。
A. 勞 工
參與者承諾按照國際社會公認準則維護員工人權,并給予其尊嚴和尊重。此規定適用于所
有員工,包括臨時工、移民、學徒、合同工、直接雇員和任何其他類型的員工。本準則在
起草過程中參考了部分公認標準(載于附件中),這些資料亦可作為附加信息的有用來源。
勞工標準為:
1) 自由擇業
不得雇傭被強迫、抵押(包括債役)或用契約束縛的勞工、非自愿的獄中勞工、奴
隸或販賣人口。包括不得通過威脅、強迫、強制、誘拐或欺騙方式運送、窩藏、招
聘、轉移或接收此類勞工或服務。除了禁止對進出辦公場所進行不合理限制以外,
還不得對員工在工作場所中的行動自由設置不合理限制。作為招聘流程的一部分,
在員工離開其所在國家/地區之前,必須為其提供以其母語書寫的書面雇傭協議,其
中應包含對雇傭條款與條件的說明。所有工作必須是自愿的,且員工應有自由隨時
離開工作崗位或終止雇傭。雇主及代理不得保留或以其他方式損毀、隱匿、沒收或
拒絕員工查看本人的身份或移民文件,例如政府頒發的身份證明、護照或工作許可,
除非依據法律要求必須保留工作許可。不得要求員工向雇主或代理支付金額超過一
個月工資作為招聘費或其他費用。必須披露向員工收取的任何費用,且金額超過一
個月工資的費用必須返還給員工。
2) 青年員工
在制造的任何階段均不得使用童工。“兒童”指未滿 15 歲、低于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
或低于國家/地區的最低就業年齡(以最高者為準)的任何人。支持采用遵守所有法
律法規的合法工作場所學徒計劃。年齡低于 18 歲的員工(青年員工)不得從事可能
危及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包括夜班和加班。參與者應合理維護學生工記錄、對導師
搭檔進行嚴格的盡職調查,并按照適用法律和法規保護學生工權利,從而確保對學
生工進行恰當的管理。參與者應為所有學生工提供適當的支持和培訓。如無當地法
律規定,學生工、實習生和學徒的工資率至少應與其他執行相同或相似崗位的初級
員工相等。
3) 工作時間
商業實踐研究表明,員工過勞與生產率下降、人員流動性增強、傷病人數增加等情
況明顯相關。周工時不得超過當地法律規定的最大限度。而且,除非遇到緊急或異
常情況,一周的工作時間包括加班在內不得超過 60 個小時。員工每七天至少休息
一天。
4) 薪資福利
向員工支付的報酬應符合所有適用的薪資法律,包括有關最低薪資、加班時間及法
定福利的法律。根據當地法律,員工的加班報酬應高于正常的每小時工資水平。禁
止以扣減工資作為紀律處分手段。在每個工資結算周期,應及時向員工提供清晰易
懂的工資單,有足夠的信息來確認付出的勞動所應得的準確報酬。應按照當地法律
的限制規定聘用臨時工、派遣員工和外包勞工。
5) 人道待遇
不得對員工實施性騷擾、性虐待、體罰、精神或肉體脅迫或言語侮辱等嚴苛的非人
道待遇;亦不得威脅實施此類行為。支持這些要求的紀律處分政策和程序應清楚地
界定并傳達給員工。
6) 非歧視
參與者應承諾員工免受騷擾以及非法歧視。公司不得因人種、膚色、年齡、性別、
性取向、性別認同和性別表現、種族或民族、殘疾、懷孕、宗教信仰、政治派別、
社團成員身份、受保護的退伍軍人身份、受保護的基因信息或婚姻狀況在發放工資、
升遷、獎勵、培訓機會等聘用或雇傭行為中歧視員工。應向員工提供合理的宗教活
動安排。此外,不得要求員工或準員工接受可能帶有歧視性目的的醫療測試或體檢。
7) 自由結社
按照當地法律的要求,參與者應尊重所有員工自由結社及加入工會、集體談判和參與
和平集會的權利,并尊重員工不參加此類活動的權利。員工和/或其代表應能與管理層
公開溝通和分享有關工作環境和管理實踐的建議與意見,而無需擔心歧視、報復、威
脅或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