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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施格*貿易有限公司 C-TPAT認證+IP Security(信息安全認證) 于7月20日正式啟動
東莞施格*貿易有限公司 C-TPAT認證+IP Security(信息安全認證) 于7月20日正式啟動 東莞施格*貿易有限公司 經營范圍:從事電子產品(手機、平板電腦、筆記本電腦、照相機、電源供應器等)零配件、服裝及服裝配件及其關聯產品的批發和進出口業務,并提供相關配套業務(不設店鋪經營 ,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專項規定管理的商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該公司7月20日與我司正式簽訂咨詢服務合同,7月20日我司楊老師在該公司正式開始 C-TPAT認證+IP Security(信息安全認證) 項目的咨詢輔導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二章 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 第十二條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根據本法第三條的規定,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外交部門和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對于需要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應當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應當立即予以凍結,并按照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被認定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認定不服的,可以通過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申請復核。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及時進行復核,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認定的決定。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作出撤銷認定的決定的,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資金、資產已被凍結的,應當解除凍結。 第十六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管轄權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于在判決生效后需要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的,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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